-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7-03-2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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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月11日
泰州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等文件,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存量房,是指通過購買、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買受方應當支付給出賣方的交易資金,不包括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依法應當支付的各項稅費以及中介費等。
本辦法所稱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將房屋交易資金委托給監管部門監管,待交易雙方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后,監管部門按照約定向出賣方劃轉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市國土資源、稅務、人行、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設立并公布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擇優選擇具有存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并簽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委托其具體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應當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
第二章交易管理
第八條存量房交易應當通過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簽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簡稱“存量房網簽”)。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稅務部門在審核不動產登記和契稅征收時,應當通過授權的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客戶端查驗存量房網簽信息。
市房產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稅務部門應當實時共享存量房交易相關信息。
第九條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存量房網簽業務的,應當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第十條存量房交易由房地產中介機構促成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通過授權的存量房交易監管系統客戶端,與交易雙方當事人共同辦理存量房網簽。
交易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存量房交易的,交易雙方當事人直接在不動產交易窗口辦理存量房網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一)房屋產權交換的;
(二)房屋拍賣的;
(三)以房屋出資入股,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免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當事人為直系親屬的;
(二)房屋共有人之間轉讓其所有房產份額的;
(三)屬于國有資產的房屋掛牌交易的;
(四)其它不需要實施資金監管情形的。
第十三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申請免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在存量房交易合同中明確放棄資金監管,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除交易資金監管申請書;
(二)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一)在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前,交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房屋交易已終止、房屋買賣合同已解除或被確認無效的;
(三)其它需要撤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情形的。
第十五條交易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還交易資金申請書;
(二)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解除買賣合同、撤回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經審核,符合撤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知受委托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管理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相關退還手續,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及的存量房交易資金原路退回。若交易雙方當事人以現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將涉及的存量房交易資金退還交易雙方當事人預留賬戶中。
第十六條擬交易的存量房已有網簽記錄且記錄未撤銷的,應當先申請撤銷原網簽記錄后方可重新網簽。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存量房交易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
(一)所選擇的金融機構;
(二)交易雙方當事人各自收付款賬戶;
(三)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收存期間產生利息的歸屬對象;
(四)其它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買受方一次性付清交易資金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應將全部交易資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買受方申請按揭貸款或者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金融機構應當將發放的貸款足額轉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差額部分,買受方應當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前存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同的約定以及交易雙方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將存量房交易資金劃轉至出賣人預留的收款賬戶中。
第二十條存量房交易資金屬于交易雙方當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轉。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不得提現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案件執行中,涉及凍結、扣劃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存量房交易資金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管理部門和交易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在辦理存量房交易過程中,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和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其它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資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先行賠付,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內,市房產管理部門暫停其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逾期仍未按規定整改到位的,取消其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管理委托。
市房產管理部門、銀監、人行等部門應不定期對金融機構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存量房交易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記入存量房交易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網簽資格,并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存量房交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