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7-08-0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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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2017年6月28日
泰州市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工業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更好地發揮政府調控職能,推進土地資源要素精細化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是指對全市擬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在項目簽約前從產業導向、投資產出、節能降耗和發展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分級配置土地要素。
第三條 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土資委)負責全市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工作;市土資委辦公室具體承擔全市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區)土資委),負責本區域內工業項目用地綜合評估工作。
第四條 建立分級管理模式
(一)市土資委組織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用地規模50畝以上的工業項目綜合評估工作,或者委托區土資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級配置土地要素。
(二)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土資委組織50畝以下的工業項目綜合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分級配置土地要素,同時報市土資委備案。
(三)興化市、泰興市、靖江市和姜堰區土資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項目綜合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分級配置土地要素,按季度報市土資委備案。
(四)投資10億元人民幣(或1億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強、國內外行業龍頭企業重大產業項目擬在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落戶的,市土資委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單獨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級配置土地要素。
第五條 擬評估項目符合以下條件的,由項目所在地的開發區(園區)、鄉鎮(街道)定期向土資委辦公室報送項目投資計劃書。
(一)企業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
(二)技術改造類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
(三)新建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
前款第(一)、(二)項條件由經信部門負責審核,第(三)項條件由發改部門負責審核。
投資計劃書內容包括:投資主體、項目名稱、投資總額、生產設備、工藝、產品、建設周期、用地規模、預期產出效益等,投資主體應當對投資計劃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綜合評估的主要指標
(一)產業方向
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重點鼓勵發展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高技術船舶及海工裝備、節能與新能源等戰略性主導產業。
(二)投資水平
1.投資強度不低于220萬元/畝,其中省級開發區不低于280萬元/畝,國家級開發區不低于350萬元/畝。
2.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且固定資產投資占比80%以上的工業項目,可以單獨供地;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引導其使用高標準廠房,一般不單獨供地(擴建項目除外)。
(三)建設規模
1.容積率不低于1.0。
2.直接用于工業生產的廠房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
3.用地規模50畝以下的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高于12個月;50畝以上的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高于24個月。在設計、工藝、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經同級土資委批準,建設周期可以適當延長,由市或縣級市(含姜堰區)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
(四)產出效益
1.工業項目竣工后,應當在6個月內投產,特殊行業經同級土資委批準的除外。
2.畝均稅收一般不低于8萬元/畝,其中省級開發區不低于12萬元/畝,國家級開發區不低于15萬元/畝。
3.開票銷售收入一般不低于260萬元/畝,其中省級開發區不低于400萬元/畝,國家級開發區不低于500萬元/畝。
(五)其他指標
企業實力、品牌商標、高新技術、就業人數、發明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等。
第七條 評估程序
(一)建立專家庫。市、市(區)土資委分別建立工業項目綜合評估專家庫,成員包括發改、經信、科技、財政、國土、住建、規劃、商務、環保、安監、法制等部門專家和特邀相關專家。
(二)定期評估。定期召開項目綜合評估會議,由同級土資委根據項目情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組織評估工作。
(三)分級標準。根據評估結果,將項目劃分為優先保障供地、調整優化核減供地、限制供地三個級別。
第八條 同級土資委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土地要素分級配置方式。
(一)優先保障類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占補平衡指標,應保盡保;
(二)調整優化類項目,結合專家評估結果,對項目的選址、用地規模、投資強度等方面進一步優化。對優化后達到要求的,予以供地;
(三)限制供地類項目,一般不予供地。
第九條 健全綜合評估后續保障機制
(一)完善合同約定。對同意供地的項目,各開發區(園區)、鄉鎮(街道)應當將項目評估所確定的投資水平、建設規模、產出效益等約束性指標納入招商引資合同,國土部門將部分重要考量指標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
(二)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按土地出讓價款的10%收取履約保證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并將繳納履約保證金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在竣工、達效兩個階段按約定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實行項目全程跟蹤評估。建立項目全過程跟蹤評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聯合竣工驗收,并對投產達效綜合指標進行評估,強化對招商合同的履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泰州市工業項目綜合評估細則》由市國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