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8-10-2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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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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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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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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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泰政規〔2011〕16號),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另行給予獎勵。
第四條 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三)機器設備的搬遷補助費,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一次計算;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計算。搬遷補助費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第五條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過渡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改建地段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選擇其他地段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8個月。
第六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算。
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因非被征收人原因導致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自行過渡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七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戶口與被征收房屋一致,被征收人在該房屋中實際居住的,按照下列最低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但被征收人分戶、析產的除外。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評估價值低于21萬元的,按2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55平方米的標準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各區政府規定的價格標準結算房價。
第九條 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助和獎勵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泰政規〔2014〕12號)同時廢止。之前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按照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