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9-09-1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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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黑名單"管理的通知》、《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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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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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規范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招標投標活動協調管理
完善招標投標綜合協調機制。建立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的指導和協調。市公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統稱"市公管辦"),辦公室設在市行政審批局,承擔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協調監督。
(一)市公管辦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3.協調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線索和行為,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及時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
4.協調組織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專項檢查;
5.對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主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向市公管委報告工作,提請研究事項;
7.完成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1.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各自職責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管理、過程見證、場內秩序維護和各方主體場內行為管理等。
二、規范招標投標過程管理
(一)推進信息全程公開。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規定必須保密的內容外,有關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人基本情況、評審結論、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相關信息,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廣泛接受監督。
(二)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凡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當按照標準文本編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設投標報名環節,一律實行資格后審。
(三)推行保證金繳納方式多元化。推廣使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擔保公司保函等擔保方式,逐步實現保證金繳納方式多元化。
(四)優化評標辦法。科學設置評標辦法,增加投標的隨機性、離散性,提高圍標串標的違法成本,最大限度約束評標專家的主觀打分,減少人為干預。
(五)加快實現全程電子化。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從招標公告到中標結果發布,努力實現全流程在線閉環運行。優化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鼓勵推行遠程異地評標。
三、構建全方位監督體系
(一)加強信用管理。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中標人、評標專家等主體信用評價機制,加強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健全聯合獎懲機制。
(二)強化標后監管。加強標后評估工作,注重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交易服務平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各參與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中標后履約檢查,嚴厲打擊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
(三)創新監督方式。認真落實社會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開展項目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探索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監管平臺,加快實現招標投標行為全程在線監管。
(四)嚴肅責任追究。暢通招標投標投訴舉報渠道,健全招標投標違法違紀線索處理機制,加大對招標投標腐敗行為的懲治和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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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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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市場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及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包括:
(一)招標人、采購人、委托人等項目發起方;
(二)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三)投標人、供應商等項目響應方及其從業人員;
(四)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不良行為認定,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協調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及不良行為的記錄和公示。
第六條? 不良行為的記錄和公示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記錄:
(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生效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的行為;
(三)生效的司法文書和紀委監委認定的利益輸送行為;
(四)其他依法應當記錄的行為。
第八條? 各方主體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首次不良行為,情節輕微的(3分以下),不予記分。自首次不良行為認定之日起一年內認定的不良行為,記分累加。記分項有效期一年,自記分之日起算,有效期屆滿后該項記分歸零。
第九條 ?不良行為處理方式分為約談、警告和公示,由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實施,在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公示。
(一)首次發生且記5分以下的,進行約談;
(二)首次發生且記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書面警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公示:
1.一年內再次發生同樣不良行為且記分低于10分或者記分10分以上15分以下的,公示3個月;
2.記分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公示6個月;
3.記分20分以上的,公示1年。
第十條? 公示期間,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拒絕競爭主體參與投標;評標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中介機構不得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的業務。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過程和交易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抄送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
第十二條 ?競爭主體資格評審或者信用評分,應當以投標截止時間前披露的信用信息作為依據。
第十三條 ?在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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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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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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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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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 行為類別 | 具體行為 | 記分標準 |
競爭主體(投標人、供應商等) | 出讓(租)資格、資質 |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的 | 記20分 |
借用資格、資質 | 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 記20分 | |
投標造假 | 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的 | 記20分 | |
串通投標 | 以行賄謀取中標的,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報價雷同或呈規律性差異、電子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相同、投標文件混裝、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等串通投標行為的 | 記20分 | |
轉包 |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 | 記20分 | |
違法分包 |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違法分包的 | 記20分 | |
無資質 | 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工程的 | 記20分 | |
超資質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 記15分 | |
干擾投標 | 資格預審合格后,未書面告知招標人不參加投標的 | 記3分 | |
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招標文件參與投標的 | 記3分 | ||
以畸高畸低的投標報價影響、干擾正常評審的 | 記3分 | ||
不遵守開評標現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 記3分 | ||
電子招投標項目投標人惡意遞交投標文件干擾電子招投標系統正常運行的 | 記3分 | ||
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以及其他行為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 記5分 | ||
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以及其他行為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含取得中標資格的) | 記10分 | ||
惡意投標 | 投標報價為惡意報價,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 | 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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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 行為類別 | 具體行為 | 記分標準 |
競爭主體(投標人、供應商等) | 放棄中標 | 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放棄預中標資格的 | 記5分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放棄中標資格的 | 記10分 | ||
惡意質疑(異議)、投訴 |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質疑(異議)、投訴,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 | 記10分 | |
投訴時不按規定或經要求提供仍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線索、證明材料的 | 記5分 | ||
一年內二次(含二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 記10分 | ||
通過網絡等媒體惡意炒作,發表過激、片面言論,誤導社會輿論的 | 記10分 | ||
對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轉向相關熱線、信箱或有關單位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 記10分 | ||
不履約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 記10分 | |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 | 記10分 | ||
項目管理班子關鍵崗位人員未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到崗的 | 每缺崗一人記3分 | ||
項目經理不到崗的(超過當月應到崗天數三分之一以上) | 每缺崗一月記5分 | ||
行業主管部門在標后監管中認定并通報的不良行為 | 記5分 | ||
不接受監管 | 不按規定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 | 每次記3分 | |
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約談的 | 記5分 | ||
不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材料或阻撓、拒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 記8分 | ||
不按規定執行或拒不執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 | 記10分 | ||
其他 | 承攬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 記20分 | |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 記20分 | ||
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或依據行業規定應當記錄的不良行為 | 視情節記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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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 行為類別 | 具體行為 | 記分標準 |
實施主體(招標人、采購人等項目發起人) | 規避招標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 記20分 |
招標方式 不符合規定 |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 記20分 | |
串通 | 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專家成員惡意串通違規實施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 記20分 | |
排斥潛在 投標人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 記5分 | |
未按規定確定中標人 |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 記10分 |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 記10分 | ||
不簽訂合同 | 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 記10分 | |
簽訂合同 不符合規定 | 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 記10分 | |
不配合 | 拒不配合市公管辦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記10分 | |
泄密 |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記10分 | |
評標專家 | 評標環節 不規范行為 | 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記20分 |
參加評標遲到的 | 記3分 | ||
在電子評標過程中因不能熟練操作計算機而影響正常評標的 | 記3分 | ||
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時修改完善或者補充的 | 記3分 | ||
未攜帶有效CA數字證書參加評標活動的 | 記5分 | ||
評審時不能認真閱讀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 | 記5分 | ||
在評審過程中做與評審無關事情的 | 記5分 | ||
評審過程中催促其他評委評審的 | 記5分 | ||
一年內累計2次發生評標專家的打分與其他評標專家的平均分正負偏離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書面合理說明的 | 記5分 | ||
一年內累計12次拒絕參加評標的(包括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的) | 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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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 行為類別 | 具體行為 | 記分標準 |
評標專家 | 評標環節 不規范行為 | 確認參加評標后不參加評標,且未請假或者未在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請假的 | 記8分 |
未經評標現場監管人員或者見證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離開評標區或者早退的 | 記8分 | ||
將有關評標材料攜帶出評標現場的 | 記8分 | ||
未認真填寫或者未完整提交評審報告,或者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簽章)且無書面陳述理由的 | 記8分 | ||
對按照規定發放的評審費不滿,且有過激言行的 | 記8分 | ||
在評標過程中因評標專家個人操作失誤導致評標結果改變,或者因評標專家個人原因導致兩次及以上評標復議的 | 記8分 | ||
無故拒絕參加復議的 | 記8分 | ||
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的 | 記10分 | ||
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 記10分 | ||
未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評審,導致中標結果改變的; | 記10分 | ||
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 記10分 | ||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發表誘導性意見、授意其他評標專家給特定投標人進行傾向性打分的 | 記10分 | ||
委托他人代替評標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簽章)的 | 記10分 | ||
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影響公正評標的 | 記10分 | ||
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 記10分 | ||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記10分 | ||
中介機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 | 中介機構 不規范行為 | 與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 記20分 |
代理人員未在開標前15分鐘進入開標室做好開標前準備工作的 | 記0.5分 | ||
代理項目組組長沒有到場組織開標的 | 記1分 | ||
對投標人開標現場提出的質疑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引起爭議或投訴的 | 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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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主體 | 行為類別 | 具體行為 | 記分標準 |
中介機構(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 | 中介機構 不規范行為 | 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內容前后不一致,條款相互矛盾,有歧義,或者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條款的 | 記3分 |
對標準(示范)招標文件的固定條款修改在備案時不事先作出說明的 | 記2分 |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招標的或投訴的,或未協助招標人及時、認真處理異議的;或未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及時、認真處理投訴的 | 記5分 | ||
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不及時,或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 記5分 |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規定 | 記3分 | ||
未在規定平臺上發布招標信息,或者在兩個以上平臺發布的招標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 記3分 | ||
未按規定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 記5分 | ||
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擔任其代理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 記5分 | ||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 記8分 | ||
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記8分 | ||
編寫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存在重大誤差的 | 記8分 | ||
由于編寫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原因,影響開評標活動的 | 記8分 | ||
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的 | 記10分 | ||
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 記10分 | ||
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的 | 記10分 | ||
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行為的 | 記10分 | ||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記10分 | ||
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 記10分 | ||
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 記10分 | ||
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 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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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黑名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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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市場的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建立工程建設領域 "黑名單"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黑名單"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招標人未經批準改變招標方式、虛假招標、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為特定人量身設定排他性條件的;
(二)投標人借資質、掛靠和出讓、出借資質,串標圍標,轉包、違法分包,行賄、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三)評標專家接受利益輸送、不客觀公正評定或者透露評審情況的;
(四)招標代理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向投標人違規收取費用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七)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黑名單"認定方式
(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黑名單"并抄送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各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將"黑名單"信息記錄到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并對外公布。
(二)"黑名單"認定的主要依據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檢查通報、生效的司法文書、紀委監委處理決定、經行政機關確認的第三方檢測(評估)結果、信用信息等級認定的"黑名單"等。
(三)當事人對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送達當事人。
三、"黑名單"懲戒措施
(一)招標人被列入"黑名單"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投標人及其責任人被列入"黑名單"的,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內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同時對其在建項目實行重點監管。
(三)評標專家被列入"黑名單"的,取消其評標資格,清出專家庫,并通報至評標資格認定機關;評標專家為本市公職人員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招標代理及其責任人被列入"黑名單"的,暫停其1年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暫停其2年代理資格。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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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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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市場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業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活動中信用的評定、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指導、協調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建設工作。
市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具體包括信用信息征集范圍和方式、信用等級(得分)評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應用等內容。
市財政、司法、商務、市場監管、審計、稅務等部門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調查核實工作,并提供相應文字證明材料。
各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的對口報送和數據交換共享工作。
第五條? 整合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建立泰州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具備信用信息征集、評價、發布、查詢等功能,并與泰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相關系統應當與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實現有效對接。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 從業單位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等級(得分)信息。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冊情況、行政許可、資質等級、納稅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公積金繳存情況、注冊執業人員情況、工程技術人員情況、經濟管理人員情況等內容;
(二)業績信息主要包括從業活動中的工程業績、獲得的表彰及獎項、認證等內容;
(三)不良行為信息主要包括從業活動中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等內容;
(四)信用等級(得分)信息指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從業單位從業活動進行量化打分、綜合評定的結果信息。
第七條? 從業單位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業績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應當作為信用等級(得分)評定依據,有效期以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為準;
(二)信用等級(得分)信息實行動態評價。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得分)信息有效期屆滿,僅作記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在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注冊,填報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從業單位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
信用等級評定所需其他信息由行業主管部門歸集,并推送至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
第九條? 從業單位對所填報信用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業單位填報的所有信息進行管理,受理社會舉報、投訴。發現從業單位填報信息不真實的,督促該從業單位限期予以糾正;逾期拒不糾正的,記入不良行為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級(得分)評定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從業單位進行量化評分,并評定其信用等級。評分和信用等級可直接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級。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對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得分)進行評定,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首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信用評定得分暫定為行業平均分或信用等級暫定為B級。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得分)初步評定結果在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平臺上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核。行業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 信用結果應用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得分)、不良行為信息等應當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評標的重要依據,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標采取以下方式應用信用結果:
(一)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分值由商務分值、技術分值、信用分值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評標總分比例不少于5%;
(二)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按照有效投標價評出前3名,將信用分值與報價分值綜合計算得分(綜合計算方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得分從高到低排名確定中標候選人;
(三)采用抽簽法的,隨機抽出3名,信用分值最高的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四)采用其他評標辦法的,應注重信用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中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得分)較低的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得分)。
第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的從業單位,列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八條? 選取招標代理、項目管理、造價咨詢、檢測檢驗等項目中介服務機構時,從業單位的信用信息應當作為重要比選依據。
第六章? 信用責任
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經查實的,行業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行為信息,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在信用等級(得分)評審中,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從業單位,是指參加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單位,以及招標代理、項目管理、造價咨詢、檢測檢驗等項目中介服務機構;
(二)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對從業單位信用信息進行征集、記錄、評定、發布、查詢、使用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