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11-2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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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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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1日? ?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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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關于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民事〔2018〕1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境兒童,是指戶籍在本市且年齡不滿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安全、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
本辦法所稱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是指根據困境兒童自身、家庭情況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分類施策,精準幫扶。
第三條? 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堅持下列原則:
(一)家庭盡責、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二)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三)公開透明與隱私保護相結合;
(四)主動救助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含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體系建設。
各級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發展改革、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工作。
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關工委等團體應當發揮組織優勢,積極參與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關愛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條? 困境兒童分為以下幾類:
(一)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棄嬰,棄兒,父母雙方死亡、失蹤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主要包括:特困供養兒童,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一級和二級殘疾或者三級和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患有符合低收入家庭“單人?!闭J定的大重病目錄中的病種且需要長期治療)、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三)重殘、重病兒童。主要包括:一級、二級殘疾和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兒童,以及三級以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的兒童;經基本醫療保險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的,患有符合低收入家庭“單人?!闭J定的大重病目錄中的病種、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顱內良性腫瘤,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患病兒童;
(四)貧困家庭兒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兒童;
(五)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失足未成年人,流浪兒童、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者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各市(區)可以在上述困境劃分類型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拓寬困境兒童保障對象范圍。
第三章? 困境兒童認定
第六條? 申請。困境兒童由其本人、監護人或者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提交困境兒童、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家庭經濟情況核對授權書、監護人授權委托書。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排查、主動協助做好申請。
第七條? 核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就困境兒童本人狀況及家庭狀況進行核查,核查可以通過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需要函證的,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單位)應當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內容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函復。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核實比對的,應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當事人聽證等方式獲取佐證材料,可以要求其監護人、近親屬,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市(區)民政部門確認。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核查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認定。市(區)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定審批意見。符合保障條件的,從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并與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指定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為保護兒童隱私,困境兒童核查、認定不設置公示環節。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困境兒童每年組織復核,市(區)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組織抽查。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月對困境兒童進行探視巡訪,了解兒童生活保障、醫療康復、教育就學、監護保護等方面情況,幫助解決困難。
困境兒童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監護人或者受委托的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困境兒童保障:
(一)困境兒童死亡的,依法被收養的,查找到失蹤父母或者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父母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期滿3個月的;
(二)困境兒童或者父母殘疾等級經當地殘聯復評,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重病經基本醫療保險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已經治愈,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困境兒童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
(四)困境兒童在外流浪乞討期間的;
(五)困境兒童遷出戶籍地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
前款第(一)(二)(五)項自次月起終止。
第四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集中供養孤兒由兒童福利機構負責生活保障。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第十二條?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60%發放;其他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非重病重殘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50%發放;低收入家庭非重病重殘兒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發放。
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流浪兒童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因遭遇突發性事件導致暫時性失依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戶籍兒童和非本市戶籍兒童提供臨時救助。
第十三條? 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行為能力的,非在校學生一次性發放6個月基本生活費補貼,不再納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范圍;不具備勞動能力、完全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按照相關救助政策規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全日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和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等教育機構就讀,繼續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至畢業為止。
第十四條? 符合多種基本生活補貼條件的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保障待遇,不重復享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障
第十五條?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一級和二級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財政資金全額資助。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其他補充社會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剩余部分按照85%給予救助,每月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200元,全年不超過5000元。
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社會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剩余部分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按照85%救助;一級和二級殘疾兒童、經臨時救助的重病兒童、低收入家庭兒童按照70%救助。醫療救助年度最高限額原則上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的50%。在縣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結算。
第十六條? 落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傾斜政策,將納入醫療救助對象困境兒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為5000元,各分段報銷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十七條? 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明天計劃”、“省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市牽手困境兒童福彩慈善保險”項目有效銜接,實施綜合保障,梯次減輕費用負擔。鼓勵社會慈善組織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者補充保險。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困境兒童醫療費用。
第六章? 教育保障
第十八條? 將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的困境兒童全面納入國家、省、市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相應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學費減免、入學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政策,切實保障困境兒童享受教育權。
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加強困境兒童思想教育和精神關愛,建立教師與困境兒童結對關愛制度。充分發揮“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牽手貧困學子”福彩·慈善助學等公益助學項目作用,對年滿18周歲仍在校就讀的困境兒童實施跟蹤幫扶。
第十九條? 實施特殊教育發展工程,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加快推進融合教育資源中心建設,提升普通學校實施融合教育能力,促進殘疾兒童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困境殘疾兒童可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于不能獨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無法到學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提供送教上門。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其生均公用經費按照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8倍以上撥付。
支持兒童福利機構與當地特教學校聯合設置附設特殊教育辦學點,辦學點中從事特教工作的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工作納入當地教師職務(職稱)評聘規劃。
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經當地教育部門認定為普通幼兒園的特教辦學點,其接納的適齡殘疾幼兒納入幼兒園學籍管理。
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第七章? 康復救助服務
第二十條? 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工作,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對有康復意愿,并有康復訓練適應指征的0—15周歲殘疾兒童,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二十一條 康復救助內容
(一)為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
(二)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雙耳)。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者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三)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配發基本型人工耳蝸,提供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后基本康復訓練。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財力狀況、救助對象數量、殘疾兒童類別等確定和公布康復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有條件的市(區)可以結合本地財力狀況,在前款康復救助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對異地康復受助兒童,按照戶籍地救助標準對異地康復機構給予補助,異地康復標準低于我市的,按照異地救助標準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條? 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應當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第八章? 監護責任落實
第二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兒童的監護職責,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兒童。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照護,并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兒童所在的學校和實際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兒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政部門長期監護的兒童可以通過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依法收養應當進行收養評估。
第二十六條? 對父母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托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無人照料的兒童、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緊急帶離的兒童、來歷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人民法院中止監護人資格的兒童,由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對臨時監護的兒童,優先考慮親屬寄養,不具備條件或者不適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臨時監護期滿后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
第二十七條? 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者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者民政部門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者民政部門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醫院、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兒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第九章? 關愛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九條? 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型升級,提升關愛服務能力,及時為各鎮(街道)、村(居)委會開展困境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完善市兒童福利機構養、治、教、康等服務功能,并逐步將相關服務功能向社會開放。各市(區)應當在兒童福利機構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家庭開展臨時照料、康復指導、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訪、宣傳培訓等服務。
鄉鎮(街道)應當將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鄉鎮(街道)應當建有1家以上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之家”,并由專業的社會組織負責運營。
第三十條? 各鄉鎮(街道)應當明確1名專(兼)職兒童督導員負責本鄉鎮(街道)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每個村(居)委會至少設立1名兒童主任,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分層次、分批次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業務培訓工作,市民政局負責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村(居)兒童主任的培訓,每年至少輪訓一次。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對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的工作進行跟蹤、評估和專業督導。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考評,對工作成績突出、工作落實到位、工作成效明顯的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及時作出調整,對發生極端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通過政府委托、項目合作、重點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種方式,積極培育和發展兒童服務類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愿服務隊伍。
市(區)政府應當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重點購買熱線運行、精準排查、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教育引導、家庭探訪等關愛服務。加大向社會組織購買心理關愛服務力度,有針對性地為精神關懷缺失、遭受家庭創傷等兒童提供人際調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等專業性關愛服務。
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詢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親情關愛、權益維護等服務。倡導企業通過結對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加強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幫扶。
第三十二條? 鄉鎮(街道)牽頭,融合基層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關工委、專業社會組織等力量,建立一名困境兒童由一名兒童主任、一名專業社工、一名教師媽媽、一名法援律師、一名家庭醫生、一名“五老”志愿者組成的結對機制,跟蹤開展成長關愛服務,幫助鏈接有效資源。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困境兒童成長指導服務,組織困境兒童參與各類公益和團體輔導活動。
第十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工作責任,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細化業務流程,健全跟蹤調研和督促落實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工作銜接和數據共享,為困境兒童審核認定和保障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困境兒童確認、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認定過程中處境危急的兒童,應當實施臨時救助和監護照料。
公安部門應當加大對困境兒童失聯父母的查尋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通過信息共享、書面復函等途徑,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當事人提供核查、查詢服務。加強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督,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接到兒童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報案、舉報后,應當及時出警處置。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深入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引導未成年人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做好服刑人員未成年人子女關愛服務工作。指導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父母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困境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保障,支持做好困境兒童保障等相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重病兒童醫療救治和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工作,提高救治康復水平。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及時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協調、推進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宣告兒童父母失蹤、死亡及撤銷父母監護權等案件設立綠色通道,及時將法律文書抄送兒童戶籍所在地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實時共享。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兒童權益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支持起訴,維護合法權益,對有關部門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提出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督促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共青團應當充分動員青年社會組織和青少年事務社工,指導少先隊組織,依托基層青少年服務陣地,配合提供各類關愛和志愿服務。
婦聯應當發揮基層婦聯組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關愛幫扶及權益維護等服務。
殘聯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康復救助計劃;加強對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健全考核機制,確保服務質量。
關工委應當充分發揮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五老”關心下一代工作中的優勢和作用,組織動員“五老”開展多種形式困境兒童關愛服務活動。
加強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動員引導社會力量關心、支持困境兒童幫扶救助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三)失聯,是指父母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公安部門登記受理查找,6個月以上父母仍下落不明、或者雖然查明父母信息但經法院裁定監護撫養責任不能執行到位的;
(四)服刑在押,是指根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被依法押送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
(五)強制隔離戒毒,是指被公安部門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強制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在6個月及以上;
(六)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