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05-1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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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泰州市超標糧食處置實施方案
為規范超標糧食處置管理,保障糧食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通知》(蘇政辦〔2018〕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超標糧食的定義
本方案所稱超標糧食,是指種植、收購、存儲、運輸、加工和銷售的原糧(小麥、稻谷等),經檢化驗判定,其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指標超過規定范圍,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二、超標糧食的判定
(一)判定依據
判定超標糧食涉及的主要指標包括重金屬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依據主要為《GB 271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糧食》《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標準。
(二)監測機制
建立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制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種植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發改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處置環節超標糧食風險監測;市場監管部門對糧食加工品組織抽樣檢驗監測。糧食經營企業運用快速或常規的檢化驗設備對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或者委托具備檢驗資質與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農業農村、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通報當地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三)監測內容
糧食質量等級、內在品質、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況;糧食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重金屬、真菌毒素、藥劑殘留情況;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等情況。
(四)處置分工
超標糧食的收購、檢驗、儲存、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含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按照糧食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要求履行超標糧食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對超標糧食處置工作領導。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列入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內容。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監督管理,規范農藥等投入品使用,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從源頭上減少或者避免糧食超標。
發改部門負責超標糧食收購、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超標糧食定點收購、分類儲存、定向銷售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財政部門負責超標糧食處置費用落實和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要求,安排政府定向收購處置超標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督和管理。
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及時報告市(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出現行政村級區域性超標糧食時,發生地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本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
三、超標糧食處置措施
(一)集中定點收購
超標糧食發生地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超標糧食污染類別、危害程度等,確定超標糧食處置具體實施方案,公開收購的區域范圍、執行時間、貸款主體、收購方式、質量標準、收購價格、補貼標準等內容。收購儲存倉庫或者收納庫點(以下統稱定點收儲庫點)由市(區)發改部門根據倉容、糧食流向劃片設置,并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開。市(區)發改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按照“統貸統還”的原則,共同確定貸款主體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進行承貸,并落實相關貸款條件。
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法律法規和政策,信用等級良好;
2.具備與儲存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技術處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與區域內超標糧食預計收購量相適應的有效倉容量;
4.擁有與收購儲存業務相適應的檢驗設備、條件和人員;
5.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開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監管,并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6.符合糧食收購政策的有關規定。
超標糧食驗收中的質量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超標糧食檢測數據。
定點收儲庫點按照分倉集并、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要求,及時詳細建立糧食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收購、扦樣、檢驗、儲存、定向處理等信息。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自超標糧食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二)選擇分類處置
超標糧食經技術處理和檢驗后,根據質量差別予以分類。按照符合飼料用糧標準作飼料用糧,符合工業用糧標準作非食用工業用糧,無使用價值的采取堆肥、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三)定向銷售
集中收購的超標糧食應當采取指定用途、定向銷售方式處置。超標糧食發生地市(區)發改部門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定向競價銷售或者定向自主銷售等方式,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立超標糧食銷售報告備案制度,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時,定點收儲庫點應當將出庫情況(含涉及的糧食批次、數量、質量情況及買方企業信息等)向市(區)發改部門報告并報送相關方面材料。超標糧食發生地發改部門應當在超標糧食出庫前5個工作日內將銷售情況通報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和購買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時提前3個工作日將超標糧食處置情況告知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
超標糧食銷售時,賣方應當提供質量驗收報告,并在銷售合同(協議)和發票中注明超標糧食的用途,不得改變用途銷售超標糧食,銷售處置貨款應當及時歸還貸款。
參加競購(或承擔)超標糧食轉化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誠信守法,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近3年中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2.能夠保證超標糧食單存單放;
3.必須提供企業的經營資質和加工轉化能力證明材料,并簽署超標糧食安全處置承諾書,不得超過加工轉化能力購買超標糧食,不得改變用途處置超標糧食。
超標糧食接收地,超標糧食買方企業應當在第一批糧食到庫時,按照約定用途立即向當地發改等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糧食流向或使用進度等信息,發改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在超標糧食后續處置過程中,定期對超標糧食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四、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承擔
超標糧食收購價格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超標糧食處置辦法的通知》(蘇政辦〔2018〕16號)有關規定執行。
超標糧食處置費用按照糧食權屬關系,由市、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承擔,處置費用可從財政預算、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對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規定質量標準收購、保管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糧食質量超標的,由此產生的處置費用全部由經營者承擔。
五、強化部門監督檢查
市相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做好超標糧食處置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檢驗機構以及糧食收儲企業、中標轉化處置企業是否有下列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確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資料完整可查證、責任清晰可追究。
(一)承擔新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樣品、虛假監測預警報告;
(二)未嚴格審核購買處置企業的資格;
(三)承擔超標糧食相關收儲、銷售、轉化處置過程中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未嚴格履行超標糧食銷售出庫檢驗記錄要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產品,導致其流入口糧或者食品市場;
(五)未按要求檢驗并進行分類儲存單存單放;
(六)未經審核批準擅自處置或者移動超標糧食;
(七)未建立糧食收購、入庫(廠)質量安全檔案;
(八)銷售、處置企業未按要求在銷售、入庫(廠)前向監管部門報告;
(九) 擅自轉讓或改變超標糧食用途,集并、處置企業未索取檢驗報告,處置企業未按要求對產品逐批送檢、報送處置結果;
(十)未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轉化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或飼料衛生標準而售出,副產品以及殘渣等廢棄物未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責任與追究
建立超標糧食收購處置屬地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在超標糧食收購儲存、銷售轉化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方案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方案,制定超標糧食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