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1-10-0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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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2021年9月22日? ? ? ? ??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及時、準確、有效地向社會提供精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提高全市災害性天氣信息覆蓋率,提升氣象災害防范應對能力,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及《泰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泰政發〔2021〕2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災害性天氣信息是指由氣象部門制作,針對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大霧和冰凍(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按照相關技術規定發布的預測預報預警信息。
災害性天氣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氣象災害類別、影響時段、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等。
第三條 ?災害性天氣信息由氣象部門統一發布。市氣象局負責海陵區及大范圍影響全市的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其他市(區)氣象局負責本地區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市氣象局應當加強對市(區)氣象局災害性天氣信息制作的指導。
第四條 ?災害性天氣信息的傳播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市減災委負責跨市(區)大范圍影響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傳播的綜合協調、檢查評估等組織管理工作,市(區)減災委負責本地區災害性天氣信息傳播的綜合協調、檢查評估等組織管理工作。市減災委應當加強對市(區)減災委災害性天氣信息傳播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災害性天氣信息通過廣播、電視、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六條 ?氣象部門應當第一時間向宣傳、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廣電旅游、應急、城管、海事、消防救援、通信行業管理、供電、通信運營企業等部門(單位)通報災害性天氣信息。
第七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信息響應機制和流程,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完善與服務對象的鏈接機制,通過自有渠道或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快速進行二次傳播。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明確災害性天氣信息接收、傳播責任人及其職責,定時向市減災辦報送災害性天氣信息二次傳播、災情以及防災救災工作情況。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災害性天氣信息在基層的接收與傳播工作,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按照“多員合一”原則,整合氣象信息員、災害信息員和網格員隊伍,定期向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相關人員信息。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災害性天氣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九條 ?氣象信息員、災害信息員和網格員接收到災害性天氣信息后,應當第一時間通過微信群、QQ群、應急廣播等各種形式在其責任區內傳播災害性天氣信息,并結合實際及時作出應對處置。
第十條 ?建立災害性天氣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對可能造成重大災害的高影響天氣,應急、氣象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會商、聯動機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開展重大天氣過程會商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啟動災害性天氣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
第十一條 ?災害性天氣信息快速發布“綠色通道”工作由市減災辦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宣傳、網信、文化廣電旅游、工業和信息化、通信行業管理、氣象等部門(單位)積極配合,確保新聞媒體、網站、應急廣播運維單位、通信運營企業等第一時間向社會公眾發布災害性天氣信息。
宣傳部門協調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建立災害性天氣信息響應機制,快速、準確播發災害性天氣信息。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協調應急廣播運維單位通過應急廣播體系第一時間向災害預計影響地區發布災害性天氣信息。
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按照要求落實專人負責災害性天氣信息第一時間發送,并根據應急要求,及時升級改造發送平臺,提高災害性天氣信息發送時效。
城管部門協調公眾場所電子顯示屏所屬單位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按照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要求,及時接收和發送災害性天氣信息。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天氣形勢發展變化,及時更新災害性天氣信息內容;對可能產生重大災害的高影響天氣,應當加密服務頻次,適時通報天氣實況。當災害性天氣過程結束,及時發布解除信息。
第十三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從法定渠道獲取災害性天氣信息,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條 ?在災害性天氣信息發布與傳播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依法處理。
(一)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