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交通運輸局
- 發布日期:2023-07-1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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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交通運輸局、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促進交通運輸領域涉企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清單實施意見的通知》(泰政辦發〔2021〕37號)精神,結合我市交通運輸領域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建立免于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各單位發現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當場責令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普法宣傳,當事人當場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的,免于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根據《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進行認定。
三、不予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等所有處罰種類,《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采取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處罰。
四、《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其規定。
五、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七、《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修改和廢止動態調整。
八、《清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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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交通運輸局? ? ?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