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1-05-2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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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2021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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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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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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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確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和《泰州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辦法》(泰政規〔2009〕1號)等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就2021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編制計劃如下:
一、年內完成的規范性文件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務必整出成效”和“兩個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在“一年小灶”基礎上持續向縱深發展,為建設人民滿意的幸福泰州提供堅實安全保障,制定《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三年專項整治工作的意見》,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起草。
(二)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設區市黨委政府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指標》(蘇辦發電〔2021〕4號)文件精神,制定《2021年市(區)黨委政府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指標》,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起草。
(三)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1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8〕53號)等文件要求,系統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圓滿完成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大灶”目標任務,全面提升城市整體安全運行和管理水平,制定《泰州市創建省級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實施方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起草。
(四)為進一步優化工業用地資源配置,聚力支持三大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扎實推進產業強市,制定《泰州市關于推進工業企業“畝均論英雄”改革的實施意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起草。
(五)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依據《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蘇政發〔2020〕104號),制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起草。
(六)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推動我市郵政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快遞業持續健康發展培育經濟新增長點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8號),制定《關于推動泰州市郵政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由市郵政管理局負責起草。
(七)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20〕11號)的要求,全面防范化解我市危險化學品領域系統性安全風險,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泰州市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起草。
(八)為推動我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建設,滿足群眾新生活需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以及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DGJ32TJ11-2016)等規定,制定《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等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指導意見》,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起草。
(九)為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推動全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全市建筑業創業創優、爭先進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制定《泰州市建筑業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
(十)為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根據《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5〕70號),制定《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的通知》,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
(十一)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管工作,落實相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制定《泰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起草。
(十二)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做好農村公路“路長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20〕111號)等規定,制定《泰州市關于全面推行農村公路“路長制”的實施意見》,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起草。
(十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和《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泰發〔2018〕11號),持續深化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成效,全面提升我市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制定《關于加強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起草。
(十四)為規范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涉企免罰輕罰清單制定工作和柔性執法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制定《關于涉企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柔性執法的實施意見》,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
(十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意見》,制定《泰州市關于推進法治鄉村建設的實施方案》,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
(十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起草。
(十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辦〔2020〕4號)規定,制定《泰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起草。
(十八)為規范我市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泰州市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的意見》,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起草。
(十九)根據《泰州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泰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意見》《泰州市住宅質保金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
(二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要求,制定《關于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
(二十一)根據《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制定《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起草。
(二十二)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推動城市供熱行業健康穩定運行,進一步規范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制定《泰州市城市集中供熱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
(二十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和全省高質量發展考核的要求,需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細化場景服務舉措,促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進一步提速增效,制定《關于優化場景服務促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增效的工作意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
(二十四)為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全市民辦教育事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制定《泰州市規范民辦教育管理的意見》,由市教育局負責起草。
(二十五)為深化路域環境整治,進一步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根據《江蘇省交通強國建設試點2021年工作任務分解表》,制定《泰州市生態農村公路建設指南》,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起草。
(二十六)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設區市2020年度成效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泰州市2021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市(區)考核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起草。
(二十七)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城鎮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管理,滿足廣大老百姓子女好入園、入好園的需求,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意見》(蘇委〔2019〕19號)、《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教育優先優質發展的意見》(泰委〔2021〕28號)、《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紀要》(泰資委〔2021〕第1號)規定,制定《泰州市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聯審聯批管理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起草。
(二十八)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校長、教師以及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市,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州市名教師名校長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辦發〔2013〕142號)、《關于加快推進全市教育優先優質發展的意見》(泰委發〔2021〕28號)規定,制定《泰州市特級校長、特級教師、特級班主任評選管理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起草。
二、年內修訂(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一)根據省政府《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38號),修訂《泰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泰政規〔2015〕6號),由市財政局負責修訂。
(二)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并公布市區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和裝飾裝潢補償標準,修訂《泰州市市區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和裝飾裝潢補償標準》(泰政規〔2014〕14號),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修訂。
三、先期調研、適時出臺的規范性文件
依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適時制定《泰州市地下文物保護辦法》,由市文廣旅局負責調研,適時起草。
四、規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力求解決實際問題,增強文件的針對性、可行性和實效性。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決策,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嚴把文件內容的質量關,保證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公開征求意見,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業性較強的文件應當征求專家意見,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
(四)市司法局在審查草案送審稿及征求意見過程中,市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研究,按要求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修改意見和建議。所提修改意見和建議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座談會,市有關部門應精心準備、積極參加,向市司法局提交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市司法局負責對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導和把關,凡未列入2021年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不予審查。對確屬事先無法預見且必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再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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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項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