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科技局
- 發布日期:2021-08-0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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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科技局,醫藥高新區科教局:
為進一步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探索建立創新聯合體,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激發企業主體創新創業活力,現將《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推進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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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學技術局? ? ?
2021年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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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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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工作指引
(試行)
為進一步營造良好創新生態,組建創新聯合體,集聚全市產學研各方面優勢,發揮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創新活力,解決制約我市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逐步提升我市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目標
充分發揮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創新活力,探索組建一批產業創新聯合體。推動“政產學研金”有機結合,吸引集聚一批科技人才,著力攻克一批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培育壯大一批科技型企業。用2年左右時間,圍繞我市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攻克制約產業發展“卡脖子”技術、共性關鍵技術及長期保持相關產業優勢為目標,組建5個以上創新聯合體。優先在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等我市主導產業,光伏產業等戰略新興產業布局。2021年啟動2個左右的創新聯合體組建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創新聯合體的功能定位 ?
創新聯合體以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問題為目標,以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為主要任務,以市場機制為紐帶,采取政府協調指導、企業自發組織的方式,由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強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牽頭,相關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共同參與、分工協作,圍繞產業鏈共同發展目標,建立的體系化、任務型創新合作組織和利益共同體。
(二)聯合體建設條件
1. 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的條件:
(1)泰州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在國內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具備整合集聚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能力。
(2)與大學、科研院所及相關科學家團隊有良好的合作基礎,有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承擔省級以上重點技術攻關項目的經驗。
(3)對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已基本掌握或已獲得使用授權,對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的前瞻性識別和研究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并抓住國際產業革命性技術變革機遇,支撐和引領產業發展。
(4)能夠發起、組織高水平學術、技術交流,為行業開展技術服務、國際合作、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提供協助。
2. 創新聯合體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聯合體成員企業應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配套實力,并積極與牽頭企業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國際合作、市場開拓、品牌建設等方面開展協作。各成員企業間能夠較好的實現優勢互補。
(2)聯合體成員相關高校、科研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技術創新研發水平、配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有較強的科研成果轉化能力。
(三)創新聯合體組建程序
1. 確定牽頭單位。牽頭單位為泰州市內注冊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
2. 確定成員單位。牽頭單位根據產業發展實際情況,與相關高校、科研單位充分協商,遴選成員企業單位,成員企業單位非必須為泰州市本地注冊企業,大學、科研單位不限定地點,鼓勵外國專家團隊、科研單位加入創新聯合體。
3. 簽署共建協議。本著公平、自愿原則,牽頭企業與成員單位共同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協議應明確技術創新目標、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分工以及責任、權利、義務,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辦法等,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保障各成員的合法權益。吸收社會資本參與創新聯合體組建的,應在協議中專條列出,明確其參與和權責利方式。聯合共建協議由各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蓋章后生效。
4. 組織評審批復。創新聯合體采取“一事一議”、常年受理方式申報,牽頭單位提交《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申請表》《創新聯合體聯合共建協議》及相關其他材料至所在地科技部門初審,初審后報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核準、批復。
三、支持政策
1. 將新認定創新聯合體、績效評價優秀的創新聯合體納入企業科技創新積分管理,積分可用于兌付資助資金。
2. 優先支持創新聯合體申報國家及省級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有關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平臺和人才計劃項目;優先支持創新聯合體實施“揭榜掛帥”重點科技項目;創新聯合體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單列申報指標,參照市級創新型領軍企業政策執行。
3. 鼓勵創新聯合體培育構建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積極牽頭或參與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修訂,掌握行業關鍵核心技術。
4.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股權投資、項目投資等多種方式參與創新聯合體建設。
5. 對于創新聯合體內部產生的創新創業載體、推動孵化的新興技術企業,優先享受市級眾創空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相關政策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相關政策支持。
四、監督管理
1. 創新聯合體在承擔相關科技項目期間,不得自行解散。根據所承擔項目實際需要,經創新聯合體全員同意,可通過簽署補充協議方式增減成員單位,并向泰州市科學技術局報告備案。因客觀原因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或承擔相關科技項目主要成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報泰州市科技局核準。
2. 創新聯合體需嚴格按照《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建立權責利統一的利益保障機制。牽頭單位組織不力,未按共建協議履約的,取消創新聯合體資格,成員單位不積極履行約定的,由牽頭單位提出并經多數成員同意,取消創新聯合體成員資格。相關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組建或加入創新聯合體,情節嚴重的,列入科技項目黑名單,限制申報相關科技項目。成員單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直接取消創新聯合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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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申請表
? ? ? ? ? 2. ?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參考)(略)
? ? ? ? ?泰州市創新聯合體組建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