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醫保局
- 發布日期:2022-09-0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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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各分局,全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
為持續推動我市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創新,提高集采藥品、國談藥品可及性,切實減輕參保群眾購藥用藥負擔,根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2022年度江蘇醫保民生實事項目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34號)文件要求,決定在全市開展“醫保便民藥店”遴選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條件
“醫保便民藥店”原則上建設在“15分鐘醫保服務圈”省級、市級示范點所在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內,優選軟硬件達標、管理規范、服務優質、信譽良好且已在省平臺采購實施“零差率”銷售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建設升級為“醫保便民藥店”。
二、建設標準
“醫保便民藥店”必須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建設,實行統一掛牌管理、統一專區專柜、統一價格公示、統一制度上墻、統一監督監管等“五統一”標準建設運營。
(一)統一掛牌管理。納入“醫保便民藥店”建設范圍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應懸掛“醫保便民藥店”標志標牌,標志標牌應按 照統一的樣式、顏色、尺寸、材質、生產工藝等制作。(見附件2)。
(二)統一專區專柜。在店內相對獨立位置規范設置集采藥品、國談藥品專區專柜,并在明顯位置統一張貼“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銷售專柜”標志標識(見附件3),具體要求如下:
1. 位置要求:“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銷售專柜”須設置在“醫保支付專區”內,根據自身條件,應以貨架、玻璃隔斷、墻體等為介質,確保專區專柜相對獨立。
2. 顏色要求:專區專柜中的貨架卡條、端架、地標等應以醫保藍為主色調。
3. 標識要求:“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銷售專柜”標識統一懸掛在集采藥品、國談藥品專區專柜上方居中位置。
(三)統一價格公示。應對專區專柜銷售的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名稱、劑型、采購價格、銷售價格等基本信息進行全面公示,并按照統一的銷售標簽版式要求制作銷售價格標簽標牌(見附件3),確保實行采購價格、銷售價格“雙標簽”管理,“零差率”銷售。
(四)統一制度上墻。應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醫保便民藥店”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見附件4),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優化服務流程、嚴格日常管理,并將相關管理制度上墻公示,廣泛接受參保群眾監督。
(五)統一監督監管。“醫保便民藥店”應納入全省統一的醫保基金智能監管系統接受統一監督管理,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專區專柜內應規范配置相應醫保基金智能監控系統,確保購藥、刷卡、結算、取藥等行為全程在監控視線范圍內,實現實時上傳、實時記錄、實時監管。
三、負面清單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納入“醫保便民藥店”建設范圍,已經納入的,取消“醫保便民藥店”資格:
(一)近2年內,有經營假、劣藥品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醫療器械等違規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處罰的;
(二)近2年內,因違反醫保定點協議管理或《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被處罰的;
(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其他不符合納入“醫保便民藥店”建設范圍的情形。
四、申報程序
(一)申請受理。符合遴選條件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愿向屬地醫保經辦機構遞交《泰州市“醫保便民藥店”申請表》(見附件1)(醫保定點連鎖零售藥店可由總部公司一并向市醫保中心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屬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評估范圍。本次遴選申請時間為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5日,逾期不提交申請的,視同放棄本次遴選。
(二)擇優評估。屬地醫保部門根據遴選要求,對申請藥店的協議履行、經營規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信用評價、供應保障、存儲配送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醫保便民藥店”資格。
(三)結果公示。屬地醫保部門將“醫保便民藥店”評估結果報送市醫保部門,由市醫保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簽訂協議。對公示無異議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醫保便民藥店”專項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市醫保中心負責市區“醫保便民藥店”的專項協議簽訂工作,各市醫保中心負責轄區內“醫保便民藥店”的專項協議簽訂工作。
(五)公開發布。市醫保中心匯總全市“醫保便民藥店”名單,并按要求上報省醫保中心,由省醫保部門統一對社會發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進落實。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對照建設標準,從申報的定點零售藥店中擇優遴選“醫保便民藥店”,建立能進能出的動態調整機制,遴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全面梳理全市“15分鐘服務圈”省級、市級示范點布點情況,9月底前,確保全市“醫保便民藥店”基本建成,每個省級、市級“15分鐘醫保服務圈”示范點所在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家“醫保便民藥店”,實現省、市級“15分鐘醫保服務圈”所在鄉鎮(街道)“醫保便民藥店”全覆蓋。同一鄉鎮(街道)有1家以上藥店申報且符合“醫保便民藥店”標準的,按2021年全市醫保結算金額排序,金額最高的優先納入。
(二)完善監管機制。持續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考核,充分依托“15分鐘醫保服務圈”省級、市級示范點經辦管理服務資源,切實發揮“15分鐘醫保服務圈”對“醫保便民藥店”的日常服務、常態監管和運行監測等協同管理職能。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組織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整治、飛行檢查等工作,確保“醫保便民藥店”實行“零差率”銷售,堅決杜絕售賣假藥劣藥、以藥易藥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協議管理規定立即暫停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并即時報市醫保部門備案。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醫保部門要積極做好“醫保便民藥店”宣傳工作,拓寬宣傳載體和渠道,突出“醫保便民藥店”建設意義和成效,持續擴大惠民利民政策知曉度,不斷增強群眾滿意度和認同感,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確保將民生實事做好做實。
聯系人:陸佳敏,聯系電話:898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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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泰州市“醫保便民藥店”申請表
2.“醫保便民藥店”標志標牌
3.“醫保集采藥品、國談藥品銷售專柜”標志標識、“零差率”銷售標簽標牌
4.“醫保便民藥店”日常管理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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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