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2-09-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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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加強分散特困供養人員照料服務的通知》(民發〔2019〕124號)、《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20〕5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決定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740元/人·月提高到77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各市(區)人均補差水平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全面落實低保緩退制度和重病重殘“單人保”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納入“單人保”范圍。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國民黨寬大釋放人員生活補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資金來源按照原渠道列支。
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鄉一體化,全市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特困人員供養與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復享受。
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制度,全護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500元/人·月,半護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250元/人·月,70歲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上門照料護理,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資金可以由供養機構統籌使用。
三、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
全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監護缺失的兒童、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分別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100%、60%、50%執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執行。
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城鎮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30元/人·月,農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00元/人·月。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五、附則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7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止。《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泰政辦發〔202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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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