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09-0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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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推動土地要素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服務工業項目快速落地,加快批而未供、閑置土地處置,推進實施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高效配置土地資源的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加快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力促政府職能轉變和自然資源節約利用,助力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工作
工業項目“標準地”,是指經確定的試點單位對實施區域范圍地塊進行收儲整理,確保地塊具備項目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條件,再按照“做實事前評價、做精指標控制、做優事中承諾、做快落地開工、做嚴事后監管”的要求,實現區域范圍內的工業項目用地閉環管理。
(一)開展區域評估。經確定的試點單位應當做好區域評估費用的保障,在土地供應前統一評估評價環境影響、土壤污染、節能、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資源等事項。區域評估成果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符合區域評估成果適用條件的單個項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使用評估成果,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再對同一事項單獨組織評估評價;同一區域內的不同評估事項,可以依法選取具有相應資信的綜合機構出具綜合評估報告。
(二)構建控制性指標體系。在區域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地塊詳細規劃、產業功能區劃、產業準入要求,建立符合當地實際、切實可行的“標準地”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比、畝均貢獻、能耗控制、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但不得低于省、市分區域、分行業的最低準入標準。在供應土地時,相關部門依據控制性指標體系,聯合提出土地供應條件。供地方案經市政府、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供應條件和履約監管要求等納入供地公告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并由提出條件的主管部門監督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的履行。
(三)完成空間立體凈地整理。對擬作為“標準地”出讓的土地,按照“標準地”各項要求,實施前期開發整理、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形成產權明晰、配套完善、四至明確的成熟宗地。各地應當根據規劃建設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按照土地儲備管理相關規定,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前提下,優先將擬開發為“標準地”的地塊納入政府收儲范圍。
(四)探索“標準地”出讓方式。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通過網上交易系統組織開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并在出讓公告中明確出讓地塊的具體控制性指標要求。市場主體競得“標準地”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服務模式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明確約定期限內應當滿足的開發建設條件、投產達產要求以及未達約定標準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各地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取出租、彈性年期出讓、租讓結合、地上地表地下“立體供應”等方式進行供地,對標準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鼓勵工業項目與研發、辦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應。
(五)優化項目審批服務。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明確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要求。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達到監管目的,并且不產生嚴重后果的事項,在用地企業作出書面承諾并完成公示后,審批部門予以審批。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可以由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招商引資部門或者政府專門設立的代辦機構提供部分事項或者全流程幫辦代辦。相關審批部門通過超時默認、容缺預審、模擬審批、并聯審批等工作機制,實現“交地即發證”“拿地即開工”的目標。
(六)確保工程按約施建。項目開工后,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事中服務和日常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等要求。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相關部門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因不可抗力或者規劃調整、產業政策等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提前30日向屬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延建申請,經同意后,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原則上延期不得超過一年。造成土地閑置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執行。
(七)嚴格竣工達產復核。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明確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的,應當督促指導項目業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項目達產后,在約定期限內,由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或者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市(區)有關部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服務模式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約定的事項進行一次性達產聯合驗收。未通過達產聯合驗收的,督促指導項目業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符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服務模式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約定,以及允許轉讓土地使用權情形的,受讓人可以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對符合退出土地使用權情形的,出讓人可以按照約定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推進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
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是指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與存量建設用地消化任務相掛鉤,即每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安排,根據各地上年度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的任務完成情況,實行指標的獎勵和核減,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一)建立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
1.納入國家、省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國家軍事設施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以及納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產業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批準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
2.未納入國家、省重點保障的項目用地。配置計劃指標由市級統籌,在分解下達各地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同時下達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以各地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數量作為重要測算依據,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以各地上年度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數量以及省下達我市的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作為重要測算依據。
各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市級下達的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市級在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根據省對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懲情況和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完成情況,做好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獎懲:如全市完成年度任務,省給予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對完成市級下達的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的市(區),獎勵該市(區)10%的用地指標;對未完成市級下達的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的市(區),核減該市(區)20%的用地指標。如全市未完成年度任務,省核減我市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對未完成市級下達的盤活存量用地處置任務的市(區),核減該市(區)30%的用地指標。因處置不實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該市(區)用地計劃配置。
(二)批而未供土地的處置
1.做好前期開發工作。因征收(搬遷)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導致批而未供的,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承擔責任,為加快土地開發利用創造條件;項目由于規劃調整、產業政策等客觀原因導致批而未供的,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依法依規調整規劃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因項目不成熟、資金未落實等市場原因導致批而未供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項目實施主體制定消化利用方案加快實施。
2.分類實施開發利用。對公共設施用地,在完善土地征收手續的前提下,優先辦理供地手續;對于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單獨利用的邊角地、零星用地等,確實無法按照宗地單獨供地的,報經市政府、市(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可按照劃撥或協議有償使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對以基礎設施項目報批,因客觀原因未能實施的,可以作為臨時停車場、公共綠地等民生工程項目供應利用,原項目按照規定辦理相應調整手續。
3.用好國家減存政策。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經市政府、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準前一致的,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后,可以逐級報原批準機關申請撤回用地批準文件。
(三)供而未用土地的處置
1.分類處置供而未用土地。對已超期未開發的土地,確有開發建設計劃的,經土地使用權人書面承諾開工建設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后,督促其及時開發建設。對確實無法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確定)的內容進行開發建設,屬出讓用地的,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原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和土地出讓合同終止;屬劃撥用地的,按照原供地成本收回,待重新供地時結算收回成本。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方式,與合作單位進行聯合開發建設。鼓勵企業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盤活未利用土地。
2.非用地主體自身原因的問題處置。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完成征收(搬遷)、“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未按照約定履行交地義務而導致土地閑置的,所在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消除動工開發障礙,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凈地”交付日期和開竣工日期,延建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約定期限內仍未能達到“凈地”標準的,應當明確造成土地閑置的責任并依法處理后,方可采取協議收回的方式處置;因規劃修改或者規劃建設條件調整、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造成土地確實無法按照原規劃建設條件動工建設的,可以采取協議收回的方式處置。
需要協議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所在地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友好協商原則,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收回范圍、收回方式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擬定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海陵區、姜堰區、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經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方案批準后,所在地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用地單位正式簽定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各地應當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合同約定,對閑置土地進行調查、認定、處置和利用。對閑置未用的建設用地分別采取征收閑置費、限期開發建設、調整使用、收回(購)儲備、退地復耕等措施予以處置。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兩年的,應當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未利用土地,應當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強化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具體協調、責任部門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充分發揮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的疊加效應,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提升工作實效。各地要深刻認識“標準地”建設對降低工業企業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推動各類開發區(園區)積極申報“標準地”試點;要高度重視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進一步摸清區域范圍內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的底數,明確消化舉措、消化時限,確保逐宗消化、逐宗銷號,切實完成處置任務。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報紙、電視、互聯網廣泛宣傳工業項目“標準地”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及時發布信息和政策法規解讀,宣傳報道開展情況、實施效果、先進典型案例,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