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09-0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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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 促進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以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導向,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為抓手,強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源頭減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積極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
——堅持城鄉統籌、全程閉環。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斷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各單位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法定責任,實現閉環管理。
——堅持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落實建筑垃圾處置備案制度,強化污染防治措施,推行分類利用、處置,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建筑垃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運營,促進建筑垃圾收運處置行業綠色、健康、可持續發展。
——堅持部門協同、合力共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體系,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完善協同治理機制,加強建筑垃圾監管調度,強化建筑垃圾信息化監管平臺建設,提升信息化治理水平和數據共享能力。
——堅持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承擔建筑垃圾清運費和處置費,清運、處置服務方應當按照要求規范運輸、處置建筑垃圾。
(三)主要目標
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推動落實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主體責任,探索構建分布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體系,統籌規劃建筑垃圾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力爭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95%。
二、重點任務
(一)突出源頭管控
1.編制污染防治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統籌考慮建筑垃圾產生量及空間分布,明確各類建筑垃圾處理路徑,科學規劃各地設施建設規模、選址布局、用地需求、建設時序等,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暫時無法確定具體位置的設施,做好建設用地規劃預留,確保設施能夠落地。
2.推動源頭減量。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通過實施綠色設計、優化組織施工、推行過程管控、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等舉措減少工程垃圾產生;采取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方式,就地利用、消納工程渣土,減少渣土外運。
3.落實備案核準制度。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屬地城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置應當依法取得處置核準,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運輸、處置建筑垃圾,并承擔在運輸、處置過程中的安全、環保責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處置手續核準審批、執法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及時查處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4.嚴格跨省處置審核報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于由省外轉移建筑垃圾到本市進行貯存、處置的,應當持有建筑垃圾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批準文件;對于由省外轉移建筑垃圾到本市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持有建筑垃圾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備案文件。由省外轉移建筑垃圾進入本市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律不得接受。非法轉移處置建筑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進行查處。
(二)強化分類處理
5.實行分類收集處理。根據《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2019),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機制,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5類,進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結合貯存、運輸、裝卸需求,配備標識標牌,并落實噴淋、覆蓋等防塵舉措。施工中產生的工程渣土,結合土方回填要求,規劃設置渣土暫存場地或者消納場地,落實防塵和安全措施。施工產生的泥漿應當排入泥漿池集中堆放。引導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對裝修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化、捆扎化投放。嚴禁將工業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6.規范拆除垃圾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強化施工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屬地城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結束后30日內,將拆除垃圾全部清運完畢,同時落實防塵降塵舉措。鼓勵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聯合資源化利用單位,對拆除垃圾優先使用移動式處理設備實行就地處理,不能就地處理的,應當及時運送至資源化利用單位。城管部門要積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拆除垃圾處置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管。
7.規范裝修垃圾處理。各地應當建立健全裝修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進一步明確裝修垃圾收集管理主體責任,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區域(含居民小區、沿街商鋪、商業綜合體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收集、暫存裝修垃圾;未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區域,由所在街道(鄉鎮)結合實際情況,統一設置裝修垃圾暫存場所。暫存場所應當符合防塵控塵要求,可以采用移動式收集箱體或者臨時收集房。鼓勵從事裝修垃圾收運的單位配備專門的裝修垃圾運輸車輛,逐步推廣裝修垃圾預約收運,方便市民投放、提高收運效率。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裝修垃圾產生者應當承擔裝修垃圾運輸和處置費用。裝修垃圾運輸、處置費用按照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要求,由裝修垃圾的產生者與服務提供者綜合運輸、處置成本和當地實際以及民生需求,協商確定。
8.推行信息化監管制度。推進建筑垃圾信息化監督管理平臺等信息系統建設,統一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共享等方式實現建筑垃圾從源頭產生、中間收運到末端處置的全過程數字化閉環監管,確保全程可溯、責任可訴。推行建筑垃圾聯單化管理制度,實現產生、運輸、處置全流程閉環可控。探索建立建筑垃圾產生與處置利用信息發布機制,及時完善、公開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資料信息以及建筑垃圾產生量、規范化處置量、資源化利用量等信息。
(三)促進資源化利用
9.強化利用和處置單位管理。各地要統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規范化處置單位建設;督促利用和處置單位嚴格落實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降低揚塵、噪音污染風險。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聘用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具備與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破碎、篩分等機械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保持車輛沖洗、稱重計量、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
10.大力推廣再生產品應用。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城管、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形成工作合力,將符合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和品質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綠色建材等推薦目錄,定期發布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名錄及其再生產品目錄、價格信息等。
11.落實政策扶持。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要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再生產品應用扶持政策,切實保障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消納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鼓勵在合法合規條件下,探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模式。
12.加快技術研發。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商務等部門要按照高新技術和適宜性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著力在貫通產學研用上與高校、科研機構對接,在資源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提高附加值上加強關鍵工藝技術研發,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的提質增效。
13.培育示范典型。鼓勵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延伸產業鏈,參與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以及后端再生產品的研發、深加工,提升再生產品附加值,培育一批具有較高技術裝備水平和較強產業競爭力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單位,發揮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市場引領等方面的帶動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組織領導,相關部門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推進舉措,進一步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不斷健全政府統籌協調、條塊協作、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進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二)強化指導評價。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和利用單位的指導力度,引入社會監督和群眾評議,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水平。
(三)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有效普及建筑垃圾分類收運處置知識,增強市民資源節約意識和環保意識,提高社會各界參與、支持建筑垃圾收運處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本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