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5-10-1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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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決定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830元/人·月提高到877元/人·月。
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鄉一體化,全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特困人員供養與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復享受。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三檔,其中海陵區、姜堰區、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應當分別達到747元、374元、125元,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應當分別達到678元、339元、113元。加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與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和長期護理保險銜接,可以通過機構養老、居家上門、社區日間照料、殘疾人托養、長期護理保險等,開展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三、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
全市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非重病重殘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分別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100%、60%、50%執行;低收入家庭非重病重殘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執行。
四、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城鄉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不低于130元/人·月。
五、附則
本標準執行時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原享受對象、列支渠道、發放辦法等口徑均不變,發放金額出現小數的,以元為單位進位取整。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