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212000015/2025-00001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市城管局 | 發文日期 | 2024-12-31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市城管局
- 發布日期:2024-12-3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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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4年12月27日經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根據《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泰政規〔2023〕2號)要求,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依據《泰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泰政發〔2004〕41號)已于2023年11月20日廢止。
隨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化,為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明確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范圍和具體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泰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參考外地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有必要制定出臺該《辦法》,對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予以指導和規范。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十四條。主要對部門職責、執法范圍、執法協助、案件移送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明確部門職責與執法范圍。《辦法》規定了市、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事項的范圍。
(二)建立執法協助機制。為進一步保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效實施行政處罰事項,《辦法》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了相應的工作機制。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做好專業性強的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事實的技術認定工作。
(三)細化案件移送流程。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綜合執法與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監管的聯動,《辦法》規定了違法違規案件以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的具體要求和時間規定。
三、出臺意義
《辦法》的出臺,將在立法層面固化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成果,為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法治保障。對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范圍和職責邊界,進一步規范部門之間的執法協助和案件移送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