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6904331/2024-274504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泰州海事局 | 發文日期 | 2024-04-07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泰州海事局
- 發布日期:2024-04-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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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船舶:
為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船舶超載運輸治理,維護水上交通運輸秩序,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發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現決定在長江泰州段試點實施超載運輸砂石類等貨物船舶就近減載工作,相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相關單位、船舶要充分認識船舶超載運輸存在的安全風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參考所經航區核定干舷,杜絕超量裝載、超載運輸行為。
二、存在超載運輸行為的船舶,除應依法履行繳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和船員違法記分等行政管理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積極履行減載等改正違法行為的義務,以便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三、對于主動減載的超載運輸船舶,海事部門將根據情節不同,依法實施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限期內不履行減載義務,或者拒不減載的,海事部門將依法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四、超載運輸船舶可自行選擇以下方式之一主動完成貨物減載:
(一)自行聯系泰州港內具備資質和安全作業條件的碼頭或裝卸點減載,并向海事部門報告碼頭聯系人、聯系方式、作業時間等信息,以便海事部門核實。
(二)自行聯系接駁船舶,并在減載點使用正規工程船完成貨物過駁。
(三)自行聯系卸貨碼頭、接駁船舶確有困難的,可自行聯系具備減載、存放條件的推薦碼頭,并在約定期限內自行處置減載貨物。
(四)泰州港始發的船舶,原則上自行聯系原裝貨碼頭進行減載。
(五)目的港為泰州的船舶,盡快到抵港碼頭卸貨。
因減載發生的貨物裝卸、堆存費用和保管期限由船方與減載碼頭自行協商確定。
五、船舶減載完成并辦理相關手續后,經海事部門核查符合安全裝載運輸要求的,方可航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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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海事局? ? ? ? ? ? ? ? ? ? ? ? ??
2024年3月29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