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41862/2023-303908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國資委 | 發文日期 | 2023-11-23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國資委
- 發布日期:2023-11-2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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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強化內部管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范和控制采購風險,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泰州市市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規范》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工程、貨物及服務。
二、領導機構及工作職責
成立國資委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分管領導為組長,各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統一領導和管理本單位采購工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資委辦公室,具體由采購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采購事項;采購小組采取“一事一成立”方式,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分管領導擔任采購小組組長,成員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人、政府采購專管員、紀檢監督人員等3人以上組成。
三、具體流程
(一)申報采購預算。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申報采購項目;經審核同意后,辦公室負責編報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預算經批復后必須嚴格執行。
(二)編制采購需求。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召集進行需求論證,編制采購需求和計劃。
(三)采購實施。根據預算批復下達結果和實際需要實施采購。具體內容如下:
1.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貨物類項目由辦公室牽頭,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采用網上商城、協議供貨等方式開展采購活動,報銷時須將網上商城同型號比價信息截圖作為證明材料。預算金額5萬元以下的服務類、工程類項目,經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分管領導審批把關后,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及流程進行采購。預算金額5萬元以上的服務類、工程類項目,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牽頭,經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后,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及流程實施采購。
2.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預算金額5萬元以下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后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直接實施:
(1)經政府確定的應急項目或者搶險救災項目;
(2)經保密機關認定的涉密項目;
(3)為保證與原有政府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應商添購的項目;
(4)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唯一供應商的項目;
(5)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預算金額5萬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經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履行采購審批手續后,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及流程進行自行采購。對于指定品牌或型號的項目,原則上以最低報價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沒有指定品牌型號或以最低價法進行評審無法滿足項目需求的,可以價格、質量、資信、業績、售后服務等為綜合評價指標,擇優確定供應商。項目成交后,需將成交結果向委黨委會報告、內部進行公示,并形成紀要向紀檢監察組報備。
列入政府采購定點服務單位的,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再次詢價后確定定點服務單位。
3.分散采購
政府采購限額以上采購要嚴格依照政府采購各項法律法規規定,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牽頭實施,在政府采購交易執行系統中填寫委托信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應當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采購活動并簽訂委托協議。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應當委托在“泰州政府采購網”公布的社會代理機構名錄中的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并簽訂委托協議。
(1)采購需求管理。采購事項發起處室應根據國家政策要求、預算安排及績效目標、采購管理制度、市場狀況,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第三方機構參與咨詢論證。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標的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及驗收標準等內容。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對采購需求的真實有效、公平合法、清晰完整負完全責任。
(2)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事項發起處室根據項目特點和采購需求,牽頭編制采購文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委托代理機構開展采購活動的,應當認真審核采購代理機構編寫的采購文件,委法律顧問對所有采購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確認。采購文件不得設定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擬采購的產品屬于節能產品或環保標志產品品目清單范圍的,應當對獲得節能產品、環保標志認證證書的產品,實施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
(四)開展采購項目評審
采購事項發起處室結合采購需求擬定評分辦法,并完整反映采購需求的有關內容,相關評審因素應當與采購需求對應,采購需求相關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自接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公示。
(五)組織簽訂采購合同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經委法律顧問審核把關后,采購辦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組織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作實質性修改。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的,采購事項發起處室可根據采購文件規定,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六)履約驗收和爭議處理
按照“誰使用、誰驗收”的原則,由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驗收,出具履約驗收意見書或考核結果通報文件,辦公室對貨物類履約驗收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后進行資產登記。列入專項預算的采購履約驗收結果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依據。
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經辦人填寫支付申請,支付申請包括發票、合同(副本)、清單附件、驗收意見或考核文件等,采購事項發起處室負責人對采購行為和結果簽字確認,辦公室審核簽字,財務室按政府采購支付流程辦理支付手續。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適用民法典。
(七)落實信息公開制度
采購事項發起處室按照相關要求,提供政府采購信息資料,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開展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驗收公示。辦公室按要求填報政府采購統計信息,落實政府采購預算和決算信息公開。
四、有關要求
(一)政府采購資金支出時,須嚴格依據《市國資委關于印發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規定的報支手續和程序辦理。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詢價采購方式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等方式選擇不少于3家進行談判、磋商和詢價。
(三)嚴禁無預算采購、超預算采購,凡不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的項目,一律不予采購,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支。
(四)參加招標采購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正廉潔、保守秘密、按章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招標采購活動公正的各種信息。
(五)采購事項發起處室須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完善合同執行制度,嚴格按照項目進度支付款項,不提前列支。
(六)采購全程接受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并接受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審查。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