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212000024/2024-00001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市商務局 | 發文日期 | 2023-12-31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市商務局
- 發布日期:2023-12-3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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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的出臺,對于進一步加強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近年來,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涉及零售、住宿餐飲、教育培訓、美容美發、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對便利支付、促進消費、繁榮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營者發卡需求日益旺盛,一些經營者超出經營能力過度發卡,導致提供的商品、服務質量下降,甚至發生經營者關門跑路或者通過發卡非法集資等問題,給消費者權益帶來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回應社會關切,健全管理制度,規范預付卡經營行為,市政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本《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預付卡范圍
《實施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于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于預付卡發行和兌付
《實施辦法》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余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建立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經營者可以采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經營者等在依法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等期間,不得發行預付卡。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預收資金用于主營業務經營相關支出,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經營者在發行和兌付預付卡時,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不得無償占用預收資金余額,等等。
(三)關于預付卡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金融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有關規定,《實施辦法》明確,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應當注意防范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進行預付卡風險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章程;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消費者就預付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復;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經營者發生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付款。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采用協商等方式,解決預付卡消費爭議。《實施辦法》要求,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警示經營風險。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益性職責,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依法支持起訴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四)關于預付卡管理和服務
《實施辦法》明確了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強調經營者依法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規定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本市建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臺,開通移動端,為辦理業務、查詢信息等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管理服務平臺提供預付卡合同示范文本,供經營者下載使用。建立預付卡風險警示制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風險情形的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并向消費者公示。《實施辦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在預付卡發行后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處理預付卡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將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被投訴舉報涉及人數眾多或者金額巨大、不如實報送業務數據、經營者資金異常或者存管資金未按照規定及時補足以及有不良信用記錄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并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同步標注。